为加强我院公共设施管理,增强师生爱护公物的意识及管理人员的责任心,做到管理、职责明确、人员到位,减少不必要的经费支出,特制定本管理规定。
1、凡配到部门个人使用的设备,保管、使用、维护由使用人负责,人为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2、各部门的公用设施,由各部门负责人按责任制落实到人保管、使用、维护,发生遗失,损坏以书面报告的形式送校产管理部门,由校产管理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。
3、故意损坏室外公共设施如设置在草坪内的音箱、音柱、电线、光缆、路灯照明等设施的,经查实给予两倍以上的经济处罚,并依据法律、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。
4、学生公寓内的公共设施由宿管员进行登记、管理、发现学生故意损坏公共设施除照价赔偿外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留校察看以至开除学籍处分。故意损坏公物的赔偿费由宿管员催缴。
5、公寓公共设施被损坏,查出损坏人的,可先维修、再处理,未查出损坏人的,由公寓管理人员签字后再维修,维修后由维修人员出据学院的收据。当时交不出赔偿费的,由当事人签字后可进行维修,拒交赔偿费的,毕业时未交清公物损坏赔偿费,不予发放毕业证。
6、师生在离校、调换住宿时,管理人员须对公物进行清查、登记,发生丢失、损坏照价赔偿。
7、后勤保障部对物资、能源管理应做到物帐清楚,管理到位,由失职造成学院物资损坏、流失、浪费应承担相应责任,并纳入工作业绩考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