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加强我院公共物资的管理,培养师生爱护公物的良好习惯,特制定《损坏、丢失公物赔偿暂行规定》如下:
一、学院的所有设施设备、公用器具等均属学院公共财物,任何部门和个人,不得随意丢失和损坏,全院师生均有爱护公物,检举揭发破坏公物现象的责任。
二、学院配发给各系(部、处)办公室的桌椅、电脑、沙发、茶几、饮水机等公用物品,必须妥善保管使用,如有丢失和损坏,由责任人或当事人负责赔偿(物品接收者或使用者为物品责任人)。
三、责任人在使用教学仪器、办公设备或其它器具时,由于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而造成损坏、丢失的,须照价赔偿;影响教育教学或造成不良影响的,除按原价赔偿外,还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。
四、配发给个人的物品,责任人为物品领用人或使用人;配发给各系(部、处)办公室的物品,责任人为资产管理员;公共场所的物品依据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划分责任人。
五、公物的丢失、损坏由当事人承担赔偿;如暂时无法查出当事人的,则由责任人或相关人员集体赔偿。一经查清,仍由当事人承担赔偿,并视实情从严处罚。
六、丢失、损坏公物赔偿办法,分两种:现金赔偿和实物赔偿。
1、现金赔偿为所损坏公物的成本和维修费用之和。赔偿时,有各部门按照入库物品明细帐上的物品价格,填写《物品损坏赔偿通知单》通知当事人,当事人应于当天将现金交财务室,由财务室出具收款收据,交后勤保障部后再安排修理。如当天赔偿有困难,说明原因经院领导同意后可分期或缓期交付,最长赔偿期不得超过半个月,逾期不交,加重处罚。
2、实物赔偿或负责修理的,原则上在三天之内办好,不得拖延。所赔偿的实物原则上要优于丢失或损坏的物品。
3、外来人员损坏公物的处理,赔偿由其本人负责。
七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