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加强教职工住宿的房屋、设施管理,增强爱护公共设施的意识,保证教职工住宿房屋、设施的完好,使其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,对教职工住宿作如下规定:
一、凡申请在校住宿的教职工,学院根据房源情况、工作需要及教职工个人情况进行安排,房屋安排后未经后勤保障部同意,相互间不得擅自调换房子及强占房屋,擅自强占房屋的,除房屋租金按市场价收取外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理。
二、凡学院分配给教职工的房屋,(含集资房)只限本院教职工居住,不得外租、借住,出现此现象经调查核实,学院将收回房屋。
三、无论是学院内的房屋还是外租民宅,一律按12个月收费。
四、水、电消耗按实际消耗量根据昆明市现行价收取,属学院投资安装的太阳能,所产热水收取相应热水费。
五、室内电话、电脑、电话机等电器由个人配置,电脑上网(外网)按学生标准收费,目前现行价为0.3元/小时,闭路电视每月收取电视费5元,所使用的电器总功率不得超过3000W(室内用电线网仅为4m2),以免超负载使用,造成壁内线路损坏。
六、学院房屋分配给教职工居住,个人进行装修的,退房时学院不给予任何补偿。
七、室内设施如门、窗、锁、插头、开关、灯、镜、桌、椅、柜、马桶、水龙头、墙壁等如有损坏、不洁、维修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居住人支付。
八、教职工住宅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采用袋装送到规定的垃圾桶内,凡乱扔、乱放每发现一次缴纳垃圾清运费10元。
九、各宿舍区加强物资保管,做好安全防卫工作,日常生活中做到“四关”关电、关气、关水、关门,以避免由于个人疏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。
十、离开学院不在学院工作,住在学院内的教职工一个月内搬出并办理相关手续。每超出一个月每套房子按每月1500元收取房租(不含水电费)住兴仁楼的教职工,每间房屋按每月600元收取房租(不含水电费),凡超过半年未搬出的,由后勤组成室内财物清点组,将室内财产清点、登记、打包运入库房保管中发生丢失、损坏,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。保管中发生,每保管一天收保管费10元。保管期为一个月,超过保管期,将作为废品处理。
十一、住在学院配套房的教职工,学院参照师大后勤集团物业管理的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管理费。
十二、本规定以外的事宜,处理办法见教职工住房协议。
十三、此规定从公布之日起生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