入住教职工公寓协议
2007-12-04 阅读: 出处:后勤保障部 作者:后勤保障部 编辑:后勤保障部 [ ] [打印文章] [关闭窗口]
甲方: 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    (以下简称甲)
乙方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(以下简称乙)
为加强教职工公寓卫生、设施、生活秩序管理,保障教职工有一个舒适、安全的生活环境,入住教职工公寓的住户须履行下列协议:
一、教职工公寓仅限在校工作的教职工安家使用,可以本人及直系亲属(父母、夫妻)同住,不得作为临时住房擅自租给他人或转让。一经发现租房或转让现象,每月收取违约金壹仟元(1000元)从押金中扣除,超过半年,甲方有权收回房屋。
二、教职工公寓水、电消耗按实际消耗每月结算,水、电费收取按昆明市现行价执行。每月从工资中扣除。
三、乙方所住房屋按市场半价交物管费,每月每平方米(建筑面积)0.40元,用于楼道卫生清扫及垃圾清运。其他设施维修参照云南师范大学后勤集团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执行。
四、乙方要爱护室内设施,不得改动房屋结构,擅自改动房屋结构所造成的损失,责任由乙方承担;不得乱拉接未经电表的电源,一经发现,按电表实数的五倍予以罚款。室内设施局部损坏,由乙方按原品牌更新赔还。室内照明设施由乙方更换。
五、乙方因各种原因搬出教职工公寓必须对墙面进行粉刷,粉刷墙面的材料必须为中高档耐擦乳胶漆,同时请专业家政服务公司全面清擦,室内翻新后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。
六、乙方需加强财物保管,财物发生丢失,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。
七、做好消防安全工作, 乙方出门时要做到“四关”即关灯、关水龙头、关煤气、关门,预防事故的发生,由于乙方过失引发的失火、煤气泄漏,忘关水龙头等事故导致邻居财物损失,责任由当事人承担。
八、离开学校不在学院工作按教职工住宿管理规定执行,超过一年的,学院有权在保卫处的监督下强行收回,超过半年,每套房屋按600元/月收取租金,从所交押金中扣除。超过壹年,学院有权在保卫处的监督下强行收回。
九、由于各种原因,搬出教职工公寓的,按协议规定进行清擦、翻新、物品无损坏,经后勤保障部验收合格,由学院退还所交押金。
十、电视收视费按市场价代收,上网费按学院规定收取。
未尽所事 协商解决
 
甲方(签字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乙方(签字)
 
   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  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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