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目的
加强管理,督促各食堂、餐馆、店铺合法经营,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,保障教学、科研及教学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。
2、范围
适用于在学院内食堂、餐馆、店铺经的各经营户的管理工作。
3、职责
3.1学院负责提供房屋设施及水、电设备等。
3.2全院内各食堂、餐馆、店铺经营者及管理部门负责执行。
4、内容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食堂、餐馆、店铺的管理由董事会、学院授权后勤保障部监督、检查。
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、服务师生的思想,遵照工商、税务机关及卫生部门的相关法律、法规及学院的校纪、校规监督、检查。
第三条 凡在学院内经营、执行本办法。
第二章 经营前的管理
第四条 凡到我院经营的食堂、餐馆、店铺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,持相关的证件(营业执照、卫生许可证、个人健康证)。
第五条 在办理房屋租用时须持个人有效证件,与学院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并按期缴纳相关的租金。
第六条 经营者必须按合同所规定的经营项目进行房屋装修及货物准备。
第七条 房屋装修时,不得擅自破坏房屋结构,装修前,对水、电布局,装修结构以书面形式报后勤保障部审批,经批准后方可施工。所有装修费用在合同期满退房时,学院不予任何补偿。
第八条 开业前,各食堂、餐馆、店铺招聘的员工必须对应聘人员进行思想道德品质考核,应聘人员须持有效证件(身份证、就业证、暂住证)并有担保人,不准录用身份不明无证件、犯有前科被司法部门通缉的再逃人员及患疾病、传染病的人员。
第九条 食堂、餐馆开业前须按上级环保部门、卫生部门的要求安装油烟过滤器、隔油池、防鼠网及防蝇网。
第十条 食堂、餐馆、店铺须按消防部门的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并参加培训,做好防火工作。
第十一条 饮食从业人员在上岗位前须组织卫生知识培训,进行身体检查,未办理健康证不准上岗。
第三章 经营中的管理
第十二条 凡在院内从事饮食、副食、文化用品等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学院的规章管理制度,按规定配戴工作证,出入校门服从纠察。亲戚朋友来校探访需留宿的,须到保卫处登记,办理相关手续,经保卫处同意后方可留宿。临时摊点凭后勤保障部出据的“临时摊点经营许可证”进、出校门。
第十三条 院内经营者严禁采购、销售无厂家、无商标、无生产日期的“三无”产品及霉烂变质对人体有害的食品以及未经检验的肉、禽、蛋商品。严禁向学生出售酒类。
第十四条 经营中使用的燃具、燃料必须符合环保部门的要求,违反规定、造成污染,责任由经营者承担。
第十五条 严禁在经营点饲养宠物。
第十六条 未经后勤保障部同意,不准乱拉电线、安装电器设备、改装电表及改装疏水管道。
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物价政策,明码标价,未经物价部门批准及学院同意,不得擅自哄抬物品价格。不准印发饮信宣传传单在学院内散发,对采用不适当竞争的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。
第十八条 各经营点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,自觉执行学院的规章管理制度,树立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思想、严禁在校内打架斗殴,从业人员在校内发生打架斗殴及其他事故的,由用人单位责任人负责处理。
第十九条 加强财、物管理,假期安排好留守人员,并定期检查财、物存放情况,做好防盗、防窃工作。
第二十条 各经营点设一名安全员,负责检查本经营点的安全工作,在离开工作场所时,安全员要检查工作场所是否做到“四关”即:关灯、关气、关水、关门,杜绝事故的发生。
第二十一条 校内的营业部门平时晚上11:00分停止向师生出售商品,11:00前必须关门(周末星期五、六可延续到12:00分),不得影响学院管理秩序及师生休息。劝说不改的,对当事人按违反协议合同处理。
第二十二条 凡在我院承包食堂、租用的餐馆、铺面必须按期缴纳租金及管理费,拖期未交超过7天者(不含7天),每超过一天按所交租金、管理费的百分之五收取滞纳金,超过30天未交的(不含30天),学院有权收回铺面。
第二十三条 各经营者所承包的食堂、租用的餐馆、铺面租期满后,未经学院同意不得擅自转让,凡私自转让营业场所的,学院将予以收回并处予500——1000元罚款。
第二十四条 加强水源、熟食加工房的管理,做到责任明确,交接班有登记,除后勤保障部和卫生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外,其他非工作人员擅自出入食品加工场所。
第二十五条 饮食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常保持个人卫生,做到勤洗澡、勤理发、勤洗头、勤剪指甲、勤洗衣物、被褥、勤换工作服。工作中不准戴戒指、不准面对食品打喷嚏、咳嗽,不得在加工和销售食品时吸烟,不准穿工作服进厕所,不准乱倒污水、垃圾。必须穿戴整洁,加工和销售食品时须戴口罩,头发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,不得用手直接触摸食品。
第二十六条 在食品加工中,从采购、摘洗、切炒、出售必须实行个人责任制,任务明确、责任落实。
第二十七条 餐具、碗具做到一洗、二清、三消毒,所使用的刀、墩、板、桶、盆、筐、抹布及其他工具、容器必须标志明显,并做到生、熟分开使用,定位存放,用后洗净、保持清洁。
第二十八条 生、熟食物成品、半成品食物分开存放,严禁出售隔夜剩饭、剩菜(咸菜除外);严禁出售野生菌、四季豆、发芽土豆、和变质的饭菜。
第二十九条 保持从业场所桌椅、地面(含卫生区范围)干净、整洁,除每天清扫外,每周必须保证二次大扫除,做好防蝇、灭鼠、灭蟑螂,消毒工作。消除不卫生死角,预防疾病传染。
第三十条 加强仓库物资保管,按类别、品种上架堆放并挂牌注明食品质量及进货日期,严禁食品与非食品混放。消毒药品与强烈气味的物品须采用不同库房存放。发现变质、发霉、生虫等物品时须及时处理。
第三十一条 学院将定期检查,如果检查中发现违反上述规定要求的,学院有权责令其整改,各经营户必须配合整改,并将整改结果报后勤保障部。
第三十二条 如果学生对经营户有投诉的,后勤保障部有权责令经营户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。
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
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营业资格
一、手续不清、证件不全者;
二、违反学院管理规定,扰乱学院正常学习、生活拎秩序者;
三、不听劝助、乱设摊点者;
四、出售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商品者;
五、擅自转让房屋者;
六、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者;
七、不按期缴纳房屋租金、管理费及水电费者;
八、扰乱市场、乱哄抬物价者。
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现象,行为之一者,除批评、教育、写出检查、致歉信外,每出现一次给予20——100元的罚款。
一、出售饭菜或在工作间加工食品时不穿工作服、不戴工作帽、不戴口罩者(出售饭菜时必须戴口罩);
二、出售饭菜或加工食品时抽烟者;
三、不按规定办理健康证者;
四、工作时被检查发现留长指甲、涂指甲油、戴戒指者;
五、穿工作服进卫生间者;
六、“三包”卫生区域未打扫干净的部门;
七、日用品与食品混放的店铺;
八、就餐区域桌、椅、地面不干净的部门;
九、出售隔夜饭菜及腐烂、变质食品被举报者;
十、出售的饭菜出现蚊、蝇、小虫、头发丝、杂物被举报者;
十一、未按规定倒放垃圾者;
十二、与师生发生争执不听劝助者;
十三、事先未与学院协商、提高物价者;
十四、未按规定时间营业、关门者;
十五、未按指定地点倾倒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。
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由后勤保障部解释。
第三十六条 本《办法》从下发之日起执行